关于吕新海同志退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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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04日 08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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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吕新海同志退休的通知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自治区民委(宗教局)党组2017年6月21日会议研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免去吕新海同志自治区民委(宗教局)纪检组副组长、纪检监察室主任职务,于2017年5月退休。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相关文件规定,退休后临时工资待遇按2014年9月工资标准进行核定,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自治区社保局核算后计发。
特此通知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党组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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