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退出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浏览量:次
2023年12月10日 05时40分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退出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自治区民委(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处(创建办)
吴 凯
为加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动态管理,防止已命名的示范区示范单位出现“牌子到手,创建到头”、工作表面化形式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不鲜明等倾向和问题,依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自治区民委(宗教事务局)起草制定了《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一、背景依据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有效载体和抓手,2013年以来,国家民委先后命名了11批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我区共有101个单位获得命名。2020年,为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治区民委(宗教事务局)制定出台了《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并于当年启动了自治区层面的评选命名工作,至目前已命名4批次650个示范区示范单位。2021年,国家民委为加强对获得命名的示范区示范单位5年有效期内的监督和管理,明确要求各省区市建立退出机制,制定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退出管理办法,对工作不力的示范区示范单位,加强督促检查,指导抓好整改,切实提高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质量和成效,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
二、工作过程
2022年3月,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退出机制,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的具体指导下,自治区民委(宗教事务局)组建工作专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重要思想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系统总结我区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其他省区市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正式启动《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工作。初稿形成以后,通过集体讨论、专题研究、专家论证,并广泛征求了各地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多次进行修改完善,经自治区民委(宗教事务局)党组会议审议,报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部务会研究审定,形成了《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退出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文件,并于2023年12月起开始施行。
三、主要特点
一是形成了良好导向。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退出管理办法是对命名办法的一个补充,形成了能进能出、动态管理的良好导向,有利于推进创建工作提质增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二是创新了工作方式。以退出机制推动示范区示范单位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着力深化内涵、丰富形式、创新方法,有形有感有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努力推动新疆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三是明确了退出的具体情形和程序。每年对全国、自治区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进行一定范围的抽查,特别是对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示范引领作用不强,工作松劲、严重退步的示范区示范单位启动退出机制。
四、主要内容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共15条内容,第一条主要是制定依据,第二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制定退出办法的目的和使用范围,第四条明确了实施主体和工作标准,第五条至第六条是示范区和示范单位启动退出机制的具体情形,第七条至第十条是撤销命名的程序和逐级审批主体,第十一条主要加强日常监督和开展年度自查,第十二条明确了各州(地、市)可参照本退出管理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退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兵团的职责,第十四条至十五条明确了负责解释的部门和具体施行的时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