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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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08日 06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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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宗规[202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聚焦新时代民族工作实践的战略性、前瞻性、应用性问题,助力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关于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体系建设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五”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规划》等法律法规,为推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基地(简称“基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由自治区民委(宗教事务局)设立,是我区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宣传教育、人才培养、实践指导和理论研究的载体平台。
第二章 申报评选
第三条 申报基地的条件:
(一)能够独立开展学术研究的单位(机构),或其所属二级实体研究机构;
(二)申报单位拥有2名以上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民族宗教领域有突出贡献和成果的专家学者;
(三)具备开展理论研究所需的场地条件和经费保障;
(四)原则上应当为区内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具备开展学术研究的单位(机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基地通过遴选的方式产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
(一)自主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自治区民委(宗教事务局)提交申请,并报送相关申报资料。
(二)初评。自治区民委(宗教事务局)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初审。
(三)复审。由自治区民委(宗教事务局)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评估,确定拟入选基地名单。
(四)公示。拟入选基地名单在自治区民委(宗教事务局)官方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通过公示。
(五)命名。自治区民委(宗教事务局)对公示后的单位进行审议,报经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批准,予以命名并颁发牌匾。
第五条 申报单位获得基地命名,是申报国家“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基地”的资格条件,未被命名单位不得参与国家民委“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基地”申报评选工作。
第六条 已经获得国家“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基地”命名的单位,无须参与基地申报评选工作,直接入选基地命名名单。
第三章 职能任务
第七条 基地的职能任务:
(一)引领中华民族共同体相关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二)为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智力支持;
(三)引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关学科建设,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
(四)开展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相关的高水平学术交流与研讨活动;
(五)定期向基地工作办公室报送研究成果和工作情况。
第四章 基地建设
第八条 自治区民委(宗教事务局)为基地建设的业务指导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对基地的评选、检查和评估工作;
(二)对基地建设进行指导,提供经费资助和项目支持;
(三)对基地开展的研究或重大活动进行指导和把关;
(四)其他需要由业务指导单位负责的事项。
第九条 基地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委(宗教事务局)民族宗教政策研究所,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基地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大力支持基地开展工作,积极组织并支持基地的推荐、申报工作,鼓励支持基地举办重大主题宣传、学术交流、教学实践和调研活动等,在办公条件、建设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基地要切实履行政治责任和主体责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研究导向,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制定基地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向基地工作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配合业务指导单位对基地开展自查评估。
第十二条 基地需要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项目或重大活动开展情况、承办工作进展情况和其他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基地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模式。每三年为一个周期。
第十四条 基地工作办公室在每个周期第二年对基地开展中期考核,第三年开展末期评估。
第十五条 检查与评估采取书面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 基地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基地,直接进入下一轮周期建设;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基地资格。
第十七条 基地评估考核结果直接报送国家民委,作为国家命名“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基地”的重要参考标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基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基地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委(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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