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申报2021年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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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6日 05时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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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宗局,各地(州、市)民宗局,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国资委,中央驻疆单位,新疆军区政治工作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团结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根据《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以下简称《命名办法》),经自治区党委批准,现就推荐申报2021年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和命名数量
2021年,全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申报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170个,择优命名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150个。
二、推荐申报程序
州(地、市)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负责辖区内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对照自治区测评指标,对拟申报的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进行初验审核,经州(地、市)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向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申报。
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申报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由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自治区党委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归口管理,对照自治区测评指标,对拟申报的单位进行初验审核后向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申报。
与自治区党委直属机关工委有工作联系的14个中央驻疆单位(见附件6)向自治区党委直属机关工委申报,由自治区党委直属机关工委对照自治区测评指标初验审核后向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推荐。其他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级本部(机关)可直接向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申报,也可向驻地的州(地、市)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申报。中央驻疆单位在各地分支机构向驻地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申报。
新疆军区所属部队由新疆军区政治工作部对照自治区测评指标,对拟申报的单位初验审核后向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申报。
三、推荐要求
(一)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注重示范引领,精心组织开展推荐申报工作。
(二)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按照《命名办法》规定(可在自治区民委﹤宗教事务局﹥网站“公示公告”栏目浏览或下载),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的方式,确保推荐申报工作组织严密、程序规范。州(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及辖区内单位申报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须是州(地、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四)突出基层导向,把握类型均衡。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申报对象应从所属单位及内设机构中产生。高等院校申报对象应侧重于民族团结进步教学和科研,从所属学院(研究中心)、单位或内设机构中产生。自治区大中型国有企业申报对象应从所属生产经营企业中产生。
(五)荣获国家级满5年的示范区示范单位(见附件5),需重新申报的,应纳入2021年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范围。
四、材料报送
请各地、各牵头单位务必于2021年1月31日前通过正式函件将申请报告、《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申报表》(附件2)、《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3)、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实施方案、工作总结、创建工作大事记和初验报告以及州(地、市)党委或牵头单位党组(党委)批准材料各1式两份报送至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创建办),同时将电子版材料和图片发送至指定邮箱。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参见附件4。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于文彬 0991-2666212 15209905794
秦 力 0991-2693935 15509991981
邮箱:xjmwzfc@163.com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70号自治区民委政策法规处
(创建办)
邮编:830002
附件:附件1:2021年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名额分配表
附件5:2021年命名期满5年的两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名单
附件6:与自治区党委直属机关工委有工作联系的中央驻疆单位名单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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