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183728/2020-00070
  • 发文字号:〔〕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新疆民(宗)委
  • 成文日期:2016-03-30
  • 主题分类:

关于对阿拉尔市修建一所清真寺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6-03-30   浏览次数:   【字体:

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雪克来提·扎克尔主席明确讲到《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依法促进宗教和谐。坚持按照宗教规律做好宗教工作,充分尊重公民的信仰宗教信仰自由和权力,对信教群众做到政治上的团结、信仰上的尊重、风俗上的理解,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把“去极端化”作为宗教工作的最突出最紧迫的任务之一》。说明了合法的宗教场所,宣传党的宗教政策,依法促进宗教和谐,坚定不移的做好“去极端化”这紧迫工作任务是很有必要,要做好。

2004年,阿拉尔市挂牌建市后,阿拉尔市城建、经济、文化、贸易、交通等各方面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社会稳定保持了很好的走势,于此之下,吸引了较多的人来参与阿拉尔市各类经贸活动,为阿拉尔市经济繁荣付出了贡献。阿拉尔市周边团场的部分信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同志迁移市区入住汇聚,曾经在市区居住的穆斯林人口的增加和和田、喀什等地区来阿拉尔市区附近承包棉田管理的穆斯林人口农民工等。目前,阿拉尔市区常住穆斯林人口约300多人,经常性流动穆斯林人口约1万多人,因阿拉尔市区没有清真寺,这些穆斯林同志随便找个地方或者田间地头、河滩地上聚汇在一起做礼拜,这些是完全非法宗教活动,十分不便于管理阿拉尔市的宗教场所管理,这可能将成为社会隐患。因此,为便于阿拉尔市信仰同志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在阿拉尔市修建一个清真寺,让市区信仰群众在规定的场所从事合法宗教活动,严禁杜绝随时随地非法集合从事宗教活动,让信仰群众信服口服的感觉到、认识到、知道我们党的宗教政策,即我们党自古以来尊重公民的信仰自由和权力,保护信仰群众的合法的宗教活动,严禁不法宗教活动,依法打击极端行为及极端思想,是认为很有必要,这也是符合保护信仰同志的合法宗教活动的相关政策,也有利于阿拉尔市经济、文化、贸易和社会稳定更加繁荣,更加和谐,更加团结,有利于创建和谐宗教气氛。

建议:在阿拉尔市修建一所清真寺,保证阿拉尔市区信仰群众有合法宗教场所,引导市区信仰群众创建宗教和谐,政治团结,引导信仰群众自发打击极端行为和严禁极端思想渗透。


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245号提案的答复

艾买尔江·吾斯曼委员:

您好!您在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阿拉尔市修建一所清真寺的建议》(1245号提案)收悉后,我们当即进行了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后,对拟同意设立清真寺的,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观教堂的报告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批准后,宗教团体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等筹建事项。

对于在阿拉尔市修建清真寺,应当由当地信教群众向阿拉尔市民宗委递交申请材料(可行性论证、信教群众人数、经费来源、设立场地、设立场所的组织机构),经批准后再由阿拉尔市民宗委报上一级统战民宗部门,等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等筹建事项

感谢您对宗教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治区民委(宗教局)

201638

阿拉尔市 修建 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