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委(宗教事务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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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宗教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 |
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地、县宗教局 |
2 |
宗教 |
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 |
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地、县宗教局 |
3 |
宗教 |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责令停止活动、 |
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地、县宗教局 |
4 |
宗教 |
违反规定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
初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责令改正、 |
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地、县宗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