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183728/2020-00053
  • 发文字号:新民宗发〔2012〕192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新疆民宗委
  • 成文日期:2013-01-29
  • 主题分类:

自治区民委(宗教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3-01-29   浏览次数:   【字体:


                                 自治区民委(宗教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新民宗发[2012]192号

  为规范本委(局)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委(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国家公务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必要的专业管理知识和行政执法能力;
   (三)经过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职责。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三)符合法定程序;
   (四)符合职权范围;
   (五)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有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办理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和时限完成行政行为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处理结果明显有失公正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的执法文书或者伪造有关资料的;
   (七)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
   (八)其他有明显过错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出现过错后,本委(局)人事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提出意见,依法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 出现过错的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处室应当对其所犯错误进行改正,包括撤消或者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变更行政处罚等。
   第七条 本委(局)政策法规处可以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委(局)负责人批准,暂扣或者收回出现过错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或者商人事处报本委(局)主要领导同意,将其调离执法岗位。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宗教局 行政执法 过错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